遼寧省公布政府采購“四類”違法違規典型案例
2025年12月09日 11:10 來源:遼寧省政府采購網 【打印】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強化各參與主體的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有效遏制政府采購領域違法違規行為,現將遼寧省近期查處的政府采購“四類”違法違規典型案例予以發布。
一、采購人設置差別歧視條款
案例名稱:采購人擅自設置指向特定品牌案
基本案情:財政部門在專項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采購人D單位在某貨物類采購項目的招標文件中規定臺式計算機的“CPU性能高于‘AMD R7-5800H’處理器,或同檔次”;同時,在筆記本電腦的配置要求中明確列明“處理器:≥‘Intel酷睿i7-1260P’處理器”。上述條款直接引用了特定品牌的具體產品型號作為核心部件的性能基準。
處理結果:財政部門認定,招標文件將“AMD R7-5800H”和“Intel酷睿i7-1260P”兩款特定品牌處理器作為技術參數要求,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六)項所規定的“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的情形,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財政部門對采購人D單位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并責令其改正。
典型意義:采購文件中的技術參數設置應當遵循公平競爭原則。直接引用特定品牌、型號作為技術要求,容易對其他品牌構成不合理的限制,影響供應商的平等參與。采購人在編制采購需求時,應立足項目實際需要,以產品的性能、功能指標作為標準,確保技術要求的描述具有開放性和非排他性。這有助于吸引更多符合要求的供應商參與競爭,從而保障采購項目的質量和效益。
二、代理機構亂收費
案例名稱:某代理機構擅自變更招標文件收費標準案
基本案情:采購人S單位委托L代理機構開展某設備項目的公開招標采購。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代理服務費收取標準參照相關文件規定,采用差額定率累進計費方式并下浮20%,向中標人收取。但在實際收費時,L代理機構未按此標準執行。
處理結果:財政部門認定L代理機構實際收取的費用與招標文件載明的收費標準不一致。鑒于招標文件規定的收費方式和標準,構成采購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并對各方當事人產生約束力,代理機構擅自變更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條所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財政部門責令L代理機構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
典型意義:招標文件載明的收費條款是采購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各方具有約束力。代理機構應嚴格遵守已公示的收費標準,不得擅自變更,這是維護采購活動嚴肅性與公信力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護供應商合法權益的直接體現。代理服務費的規范收取關系到企業的投標成本和市場預期。亂收費行為不僅增加企業負擔、破壞公平競爭,也損害代理行業的專業形象。各代理機構應強化內部合規管理,做到收費公開、行為規范;采購人在委托時也應關注費用約定,共同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
三、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
案例名稱:某公司偽造授權材料謀取中標案
基本案情:在R單位委托的某設備公開招標采購項目中,有舉報反映招標文件的一項關鍵技術參數具有唯一指向性。財政部門調查發現,投標供應商L公司為滿足該參數要求,在其投標文件中提供了聲稱由D廠家出具的授權書、產品白皮書等證明材料。經向D廠家核實,上述材料均系偽造。面對調查,L公司對偽造材料、提供虛假技術參數響應以謀取中標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處理結果:財政部門認定,L公司的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依據該法條,財政部門對L公司作出行政處罰:處以采購金額一定比例的罰款,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并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典型意義:供應商應對其投標文件所有材料的真實性負完全責任。提供虛假材料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一經查實將導致中標無效,并面臨罰款、列入不良記錄、禁止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嚴厲處罰。這不僅擾亂評審秩序,更可能導致不符合要求的劣質產品進入公共服務領域,埋下質量和安全風險。因此,供應商應牢固樹立誠信意識,以自身實力公平競爭。同時,本案也提示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對關鍵的技術參數響應及證明材料應保持審慎,必要時進行核實。財政部門對此類行為持續保持高壓打擊態勢,旨在凈化市場環境,保護守法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四、供應商圍標串標
案例名稱:四家公司串通投標某醫科大學實驗設備采購項目案
基本案情:在某政府采購項目活動中,供應商A、B、C、D四家公司同時參與投標。財政部門調查發現,四家公司在投標過程中存在高度異常關聯行為:首先,四家供應商下載招標文件及編制投標文件時所使用的設備網絡IP地址存在重復,經核實,相關網絡均為A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辦理的寬帶;其次,根據采購要求,供應商需通過電子郵件提交電子版備份投標文件,B、C、D三家公司發送的郵件附件,均顯示為從A公司的網絡存儲賬號分享生成。上述證據表明,四家公司的投標活動在物理位置和文件制作上具有高度同一性。
處理結果:財政部門認定,A、B、C、D四家公司在參與采購活動時,共同使用了A公司法定代表人辦理的寬帶網絡;B、C、D三家公司的電子版備份投標文件均由A公司賬號分享,可以證明A、B、C、D四家公司在參與采購活動時,具有行動上的一致性,投標行為受控于一家供應商,此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七)項所規定的“供應商相互之間,為謀求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應商的其他串通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財政部門依法對A、B、C、D四家公司作出行政處罰:處以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并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典型意義:供應商在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時,必須保持投標行為的獨立性與競爭性。使用同一網絡IP地址、由一方統一制作或操控投標文件等行為,極易被認定為串通投標。此類行為從根本上扼殺了競爭,使采購程序形同虛設,嚴重破壞市場誠信。財政部門通過核查IP地址、電子文件痕跡等技術手段,能夠有效識別此類隱蔽的串通行為。這警示所有供應商,任何試圖通過組織“陪標”、“圍標”來操縱結果的行為,在日益完善的監管手段面前都將無所遁形,并會依法受到嚴厲制裁。各供應商應規范內部管理,獨立參與競爭,共同維護風清氣正的采購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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