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問題評說(三)
2023年02月13日 15:31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網 【打印】 
■ 莫勁松
問題七:無經營資質企業被默許違規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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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1項目案例 |
某大學EMBA項目專刊《商學》策劃制作服務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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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需求 |
——提供雜志策劃、編輯、版面設計、排版、印刷及運輸相關服務; ——預算96萬(四期、8000冊、每冊80-95頁、30元/冊)合同簽訂后一年。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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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應概況 |
三家供應商在截止時間前提交了響應方案 |
三位評審專家庫專家、采購人代表以及一位采購代理機構人員參與采購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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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結果 |
一家供應商中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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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會議一開始,評審小組中的采購代理機構人員被組織評標的采購代理指定為評審組長。
評審中,有評審專家甲指出三家投標供應商均未提供印刷經營許可,不符合印刷經營市場管理要求,由此,該采購項目供應商有效投標已不足三家,應當停止評審。
但是,這位評審組組長不予理會,繼續要求大家將供應商類似業績分值統計出來。專家甲認為自己的意見應該得到組長及其他專家的重視,繼續評審有違法風險。為此,就與評審組長進行了爭辯。不想評審組長以“出言不遜”、“攪局”等言語回敬專家甲,并聲稱應聽取采購人和采購代理的意見。
采購人代表與其他評審專家對此保持沉默,而組織評標的采購代理人員則要求評審小組繼續評審。
評說要點:
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該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應當停止評審并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說明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
國家實行印刷經營許可制度。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八條》。
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參加由本機構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
問題八:采購磋商應針對采購的實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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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1項目案例 |
識別碼標識牌采購項目(競爭性磋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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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需求 |
——預算:55萬;合同簽訂后20日歷日完成交付; ——質保期:二年; ——交付地點:上海。 |
備注:產品規格見設計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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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應概況 |
三家供應商在截止時間前提交了響應方案 |
三位評審專家庫專家參與采購磋商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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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結果 |
一家供應商中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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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專家A進一步提出:供應商響應方案存在不足;應該將對這個運輸交付過程的策劃,作為磋商提綱內容與供應商進行磋商。
另兩位評審專家均以下午還有其他安排為由,要求盡量簡化磋商過程,比如問問供應商是否實質性響應采購需求?供應商談談自己的優勢即可。
評審專家A解釋說:磋商是為了完善磋商采購實際需要、降低履約的風險;以上這類回答“是”與“不是”或宣傳推廣企業的提問,對采購項目的履約沒有實際意義和任何價值。若是供應商已經在提交的響應方案中作出過承諾,再重復承諾一次又有何意義?利弊權衡,還是對評審資源的浪費。
評審專家B強調自己所在企業有急事,原本是要請假的;只是因為專家平臺當天不能操作請假才趕來參加評審的。評審專家C說自己還有另一個評審任務,希望本項目盡快結束。
評說要點:
評審專家應當遵守評審工作紀律,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問題九:評審對評審專家同樣是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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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9-1項目案例 |
城區人口服務管理專項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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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需求 |
——為城區社會建設工作辦公室人口專項管理工作人員提供培訓,具體包括基層人口工作人員、社區綜合協管員、新村居民管理服務團隊以及實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統操作人員; ——預算:80萬;項目周期210日歷日完成交付;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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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應概況 |
三家供應商在截止時間前提交了響應方案 |
五位評審專家庫專家參與采購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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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結果 |
廢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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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投標供應商報價未超出預算,服務周期為210日歷日,其他采購需求都滿足。但評審專家發現三家供應商響應方案中,對項目的認識、服務策劃幾乎一致;風險管理方案數百字更是一字不差(包括標點符號)。也就是說,三家投標供應商響應方案明顯的不同之處,僅在于報價金額不同。
評審專家小組經過討論,最后得出一致意見:投標供應商響應方案過于雷同,無法評價出優劣,建議重新組織采購。
評說要點:
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條》。
問題十:高強度的評審安排人為提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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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1項目案例 |
——理工大學電液伺服多通道多向加載系統采購項目(詢價采購); ——理工大學地下環境工程結構性能測試系統采購項目(詢價采購); ——汽車結構分析綜合評定試驗臺采購項目(競爭性談判); ——“智慧就業中心”一體化平臺采購項目(競爭性談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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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需求 |
略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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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應概況 |
——理工大學電液伺服多通道多向加載系統采購項目(詢價采購) 三家供應商在截止時間前提交響應文件,其中兩家供應商的響應方案中無投標報價,無財務報告、也無采購文件要求的前三年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 ——理工大學地下環境工程結構性能測試系統采購項目(詢價采購) 三家供應商在截止時間前提交響應文件,但均不能響應采購文件要求的付款方式、交貨期和質保要求。 …… |
二位評審專家庫專家與采購人代表參與采購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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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結果 |
四個采購項目各有一家供應商中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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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采購項目評審共有有二個詢價采購項目、二個競爭性談判采購項目,共四個采購項目,全部安排在半天完成評審。時間從13:00開始到17:20結束共計4.3小時,平均每個項目評審時間才1.075小時(包括第三、第四項目談判時間)。顯然,評審專家沒有充分的時間了解采購項目需求、評審要求以及開展評審工作,且工作強度極大;給采購項目的評審、中標供應商確定、后期履約人為帶來了風險。
評審工作至始至終由采購代理主持。面對采購項目一、項目二投標供應商未實質響應的情況,二位評審專家庫專家依據相關規定,建議停止評審且重新組織采購,被采購代理拒絕。采購代理卻數次提出要求:要么采購人現場修改采購需求,要么讓供應商現場重新承諾。評審專家對此做法極力勸阻,勸阻無效后表示要舉報,采購代理才停止這樣的要求。
后兩個競爭性談判項目,在與供應商競爭性談判中,采購代理還要求供應商在二次報價中降價。
采購人代表對不事先溝通“要求現場修改采購文件需求”當即表達了不滿。
評說要點: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委托代理協議,應當明確代理采購的范圍、權限和期限等具體事項。
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委托代理協議履行各自義務,采購代理機構不得超越代理權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應當停止評審并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說明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六)非法干預采購評審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
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參加由本機構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
問題十一:對專家專業面的“評價”受制于對采購評審機理認識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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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1項目案例 |
離休退休干部活動中心機關辦公場所物業管理采購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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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需求 |
——涉及保潔、秩序維護和設備設施維護等; ——預算:2141700元。 |
備注: 現運行中19人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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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應概況 |
——三家供應商在截止時間前提交了響應文件 |
四位評審專家庫專家與采購人代表參與采購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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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結果 |
一家供應商中標(中標金額:21385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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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代理在該采購項目評審結束后,給予參與評審的其中一位專家作出評價:專業面過于狹窄,只懂安全生產知識。
采購代理對這位評審專家的評價,風險度極高:
——采購代理不具備專業評價資格。對專業人員的專業面進行評價,必須具備專業評價資格。專業評價資格對應相應的評價經驗與評價能力,評價中會涉及到被評價學科理論、評價學、計量學、統計學、心理學等知識及其應用。
——無系統、科學的專業評價流程。系統、科學的專業評價流程涉及到多維度對被評價者的測評過程,這些測評過程有科學的順序與權重之分;評價結論一般是團隊評價的加權匯總。僅僅通過采購項目評審會中專家的只言片語,來對專家進行所謂的專業評價,得出:“專業面……”這樣的結論,是極其片面的認識,是偽科學。此外,系統化、科學的專業評價還涉及評價溝通和再評價、救濟機制等。
——物業服務中有一句常用語:服務無止境、安全是基礎。服務的提供、改進創新是沒有最好,只有更好。安全是保障服務的基礎——物業服務需要服務受用人與服務提供者共處一個時空的不同于其他服務采購的特質,安全要求更顯突出——出現安全問題所有的服務價值都將化為烏有了。從我國物業服務的現狀來看,即便是現場從業十數年的物業專業人士,都存在對安全管理全面性認識不足的可能性。一般來說,物業服務的安全性體現在秩序管理,動火作業,高壓、高處作業等;法律法規上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安全操作,隱患排查,應急演練,事故救援等等要求,是一個龐雜的體系。
其實,采購項目的評審也實為一個評價活動——評價出風險性可控、價值更優的供應商履約采購項目策劃方案。采購項目評審(評價)活動,同樣應遵循其客觀機理以及價值理論等知識。采購代理如此對專家專業面的“評價“,一定層面,是對采購項目評審機理認識局限性的真實寫照。限于專業性、客觀性與公平性,采購代理主要應將評價的關注點放在評審專家評審程序合法性與履職紀律方面。
評說要點: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活動開始前宣布評審工作紀律,并將記載評審工作紀律的書面文件作為采購文件一并存檔——《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干預的,應當及時向財政、監察等部門舉報——《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不應將政府采購活動或其交易視為簡單的供需關系,從人類經濟學發展的內在邏輯來看,包括斯密《國富論》在內的所有西方經濟學都是中國古代經濟思想的抽象發展。中國古代早期經濟思想和后來西方經濟學的發展為中國經濟學實現更高層次的綜合、建構人類一般的科學經濟學體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事實上,政府采購市場應是整個市場經濟活動的一部份。
問題十二:統計取代專家評審、有失政府采購制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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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1項目案例 |
大學智慧實驗室數字化服務平臺采購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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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需求 |
——數字化服務系統開發,質保期3年; ——進度要求:調研(5天)、系統發布(25天);上線運行(2個月); ——預算:345萬元;合同簽訂后3個月交付。 |
備注: 項目實施與服務人員不少于3人,至少配置1名(PMP、ITIL)或CCIE證書人員(技術要求另見需求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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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應概況 |
——四家供應商在截止時間前提交了響應文件 |
四位評審專家庫專家與采購人代表參與采購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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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結果 |
一家供應商中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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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計分表包括價格分在內共八項計分項,全是統計計分。因此,每位專家統計得出的分值,對應投標供應商全部一一對應而完全相同。這是一次完全對供應商“競爭”結果可知可控的采購項目統計活動,與評審毫不相干。如此,通過專家評審活動來完成統計計分有何意義,唯一的作用就是為了合法而走“合法”的流程。這項政府采購活動對其制度功能的削減,清晰在目。
一家供應商演示未響應(提供與本采購項目演示要求毫不相干的內容)——演示占分值22分,是所有計分項中分值權重最高的;該供應商在項目團隊等方面也未響應采購需求。有專家提出,該供應商未實質響應采購需求。但該意見未得到其他評審專家的支持,理由是:無廢標條款。
評說要點:
為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制定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一條》。
政府采購應當有助于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包括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九條》。
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條》。
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政策制定機關),在制定市場準入和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具體政策措施(以下統稱政策措施)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防止排除、限制市場競爭——《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第二條》。
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
(一)不得設置不合理或者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包括但不限于:
1.設置明顯不必要或者超出實際需要的準入和退出條件,排斥或者限制經營者參與市場競爭;
2.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對不同所有制、地區、組織形式的經營者實施不合理的差別化待遇,設置不平等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
……——《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第十三條》。
后記
政府采購法頒布施行的二十年,政府采購活動中始終伴隨著各種各樣的思潮與觀點,如“政府采購價格虛高”、“專家不專”、“政府采購水很深”、“我采購還無權決定哪家供應商?”、“還權于采購人”、“評審專家服務于采購人”等等。
這些思潮與觀點的出現,一方面,在于對政府采購制度及施行需進一步完善的期待,比如:政府采購制度的功能之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如何建立更加公平的競爭機制?又如:眾所周知,評審專家獨立于采購人與供應商參與采購項目評審,客觀、公正和公平的評價出中標供應商,是一種先進文明的制度機制。但基于我國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及評審專家隊伍的現狀,專家評審在給采購項目履約帶來“價值”的層面還有極大空間可挖掘;另一方面,在利益面前,都在博弈自己主宰利益的所得與分配。
近些年來,采購項目的專家評審過程,弱化評審,更趨于一種統計性質,從一個側面展現了這樣的期待與博弈。見表:供應商評審計分統計,該統計表的計分設計其評審(評價)裕度越來越收窄,使得評審專家依據適用法律法規和現代項目管理、競爭理論來評審(評價)供應商響應方案(標書)的針對性、可行性與風險性的空間越來越狹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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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商評審計分統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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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評審因素 |
計分規則 |
供應商A |
供應商B |
供應商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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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項目的認識 |
完全認識項目特點滿分3分,結合自己優勢滿分2分;橫向排序,最好的得5分,次之扣0.5分并依次排序,不得并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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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項目團隊 |
團隊有工程師并有五年經驗以上的滿分10分;橫向排序,最好的得10分,次之扣1分并依次排序,不得并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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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設備配置 |
提供自備車及服務滿分為10分;橫向排序,最好的得10分,次之扣1分并依次排序,不得并列。不提供此服務的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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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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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供應商評審計分統計可以看出,三家供應商的得分是有限的幾種結果,從數學中的組合理論上來看,一般來說每家供應商的得分就是27種可能。27種數值結果,聽起來還不少。實際投標中,供應商相應程度、資源投入優寡,其計分結果就可想而知了。若排除量身打造的可能性,其計分統計結果更精準的進入了一個小范圍區域。采購文件這樣的計分設置,供應商“競爭”結果的可預見性越來越強。
如此,使得專家參與采購評審趨于統計匯總,業界流行一個似冠冕堂皇的理由:避免評審專家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原本多用于律師行業;從上面所列舉的這些案例,我們不難分辨出此詞匯借用到評審專家的評審中來的致因。不過,讓我們從采購項目的評審本質,來考慮自由裁量這個詞匯使用的弊端吧。
以評審專家開始評審的第一步為例,那就是識別采購需求。這一步,其實也是采購人編制采購文件、供應商參與投標編制響應方案(標書)的首要過程。正像案例問題“問題五”、“問題八”中,評審專家進入評審工作的第一步,就識別出采購文件的采購需求履約存在安裝服務過程和運輸服務過程。這類(履約)過程,并非評審專家針對供應商在做自由裁量,而是有相應強制法規(如經營資質)約束或成熟的現代管理理論為支撐的。同樣的履約過程對不同(資源配置)的供應商,其過程實現代價、可控性都是不一樣的,供應商是否在履約策劃方案中識別出來并加以應對控制,其履約風險就不同。
2021年底,引起媒體與社會反響強烈的河南封丘學生營養餐采購事件(可參閱《從學生營養餐采購事件瞰政府采購專家評審制度》),七位專家在評審中首先需要識別采購需求及供應商履約中的實現過,如果經營資質滿足的話,比如營養餐配送過程,這個過程的履約必須得到有效控制。相關上位法要求應避開8℃~60℃這個溫度區間,也就是說或者供應商選擇8℃以下冷鏈配送,到達目的地再按照規范進行加熱、分發;或者供應商配送過程中始終讓食品中心溫度超過60℃。兩種方式都必須保障在食品烹飪加工后的4小時內食用。而中標的供應商響應方案中,缺失了對這個配送履約過程的策劃(控制),顯然其履約過程的風險是極高的。若評審現場專家由此以“未實質響應“否決該供應商響應方案,也應是合理合法的。誠然,評審中對采購需求的這個識別,不僅相關于評審專家的知識積累,也考驗著評審專家的經驗素養、分析判斷力。那種習以為常的專家進入評審現場,先問哪家供應商報價最低、亦或問問采購前是哪家供應商在服務,抓起采購代理分發的評審計分表就進行計分統計,以便得出匯總結果盡快完成評審,并非是在履職采購項目評審,某種程度上說是一種“統計活動”實不為過。
當然,河南封丘學生營養餐采購事件中,七位評審專家工作量之大也是一個不容忽視的現實,11個包(項目)即便是評審一天,也得平均約0.73小時(約44分鐘)完成一個包(項目)評審。看看上文“問題十”描述的情形,相比之下、評審專家付出(評審時間1.075小時/平均每個項目)的勞動強度真的是小烏見大烏了。這還能說不是人為的提升了評審(評價)的風險性?!
至于“問題四”、“問題七”、“問題九”這樣的識別、判斷(應對)同樣是評審專家履職采購項目評審的內容。這是政府采購活動的本質特性、以及專家評審制度要求所致。
一方面,專家評審活動偏離評審的本質,越來越趨于統計的特性。那么,還有必要堅持專家來評審嗎?就有業內人士指出,這種情況進一步呈現廣泛化,取消專家評審的可能性越來越大。因為人工智能已幾乎完全能勝任這樣的統計工作,還避免了許多人為活動的負面社會問題,效率還更高。一些國家的類似運作方式提供了對應的佐證,以韓國政府采購在推動AI技術方面的應用為例,使韓國政府采購廳的采購清廉度從2003年6.8分,提升為2010年8.5分,清廉度提高了25%。由此可見韓國政采AI系統的使用對減少腐敗起到重要的作用。
另一方面,采購項目評審走向統計化,專家資源將面臨極大的浪費。專家評審制度從中國政府采購制度設計運行之初,就對專家的遴選和使用建立了相應制度要求;社會各界亦對專家評審制度寄予厚望。《認識論》認為評審專家對采購項目的評審就是一個價值認識過程。何謂價值認識?《認識論》認為評審(評價)是認識世界、認識事物的一種特殊形式,對客觀事物(如履約過程)的全面認識,是既要認識其客觀性規律,也要認識其對人類社會(經濟文化、社會活動)的積極意義。專家在采購項目評審中識別采購需求過程(如案例問題“問題五”、“問題八”等),識別供應商響應的吻合度,判斷響應的實質性;對履約策劃中適用法律法規的約束(如案例問題“問題七”、“問題九”等)、供應商資源的管理效率,以確定履約風險的高低。從而評價出優秀的供應商響應方案,使采購項目的履約物有所值甚至物超所值。這就是對人類社會活動的積極意義。其就是《認識論》價值認識的理論體現與應用。
作為專家評審制度中的專家評審付出價值,同樣應該是我們應該尊重和關注的這個系統中、不可忽視的環節——采購活動價值實現體系中的一個部份。早在2015年,就有管理機構領導表示專家的評審價值(報酬)體現僅具象征性。多年過去了,評審專家的評審價值體現已經不及一本采購文件的售出價格,出現了巨大的價值倒掛現象。這與2016年中辦國辦印發《關于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以及2017年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精神不相協調,是否值得反思?
同時,在專家評審報酬的支付方面,制度還需推進完善。采購代理存在將經營風險轉嫁到支付評審專家評審報酬上面的行為,如廢標、截留一部份;開標失敗,再截留一部份。實際形成了一種對專家履職評審活動的負激勵現象——社會期待的專家評審獨立性受到與采購代理經營風險強行掛鉤的挑戰。甚至,有的評審專家多年前評審的項目,至今不能獲取應有報酬已經不是個別現象。2021年還出現評審專家致信中央督導組來出面解決被一集中采購機構克扣專家費用的事件。2022年末,五位評審專家按照評審通知到達上海一指定酒店會議廳,租借酒店正忙于組織評審的采購代理拒絕認可對這五位專家發出過評審通知,專家即刻與財政部相關部門取得聯系,查詢到就是該采購代理對五位評審專家發出了評審通知。為何采購代理拒不認可自己的行為?在商言商、一種較大的可能性,是采購項目因故廢標而采購代理又不愿支付專家的費用、將風險轉嫁給評審專家的極端行為。
回歸對評審專家付出價值的對等理念與兌現,同樣體現著公正、公平。這與政府采購制度施行強調公正、公平原則應是一脈相承的。多年前,山東青島就在異地專家與本地專家的履職待遇上,進行了區別對待。這種對應不同形式下評審專家付出上的差別,是應該值得肯定的一種探索。在完善基本制度機制的基礎上,通過不同維度來認識采購活動的實質,區別不同的采購項目評審,以不同資歷、評價能力與價值的專家對應參與不同采購項目的評審,建立階梯的價值體現,是按勞取酬、起到針對性激勵的改革方向。
立足評審(評價)客觀本質的認識,利用現代社會科學理論成果來研究與完善政府采購制度,是政府采購活動跨越原始、粗放的認知和運作層面的必由途徑,亦是推動解決當下眾多矛盾問題(包括評審價值體現)的理論依據。
總之,采購項目評審是一個特殊過程(標準化概念),其中匯聚了諸多參與對象的角逐與相互影響,我們不僅要用發展的眼光來看待,更要以系統化的科學的觀念來看待這一切。只有這樣,才能體現“以問題為導向”管理理念的真正實質。但愿政府采購制度結合經濟發展實際、依據現代社會與管理科學,推進政府采購市場的完善,加快形成全國統一大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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