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領域“四類”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典型案例
2025年12月04日 10:34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一、某單位招標文件排斥外地企業參與投標
二、某單位招標文件歧視中小企業
三、某單位磋商文件采購需求指向特定產品
四、某單位招標文件設置地域障礙
五、某代理機構長期滯壓供應商保證金
六、某代理機構向中標供應商轉嫁專家勞務費
七、某供應商提供多份虛假證書
八、某供應商提供虛假《中小企業聲明函》
九、不同供應商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十、不同供應商委托同一公司員工辦理磋商事宜
案例一
某單位招標文件排斥外地企業參與投標
【基本案情】
采購人X大學委托代理機構C公司就“學校實驗室設備采購項目”進行公開招標。采購人位于S省,本項目采購標的為實驗室所需操作臺、實驗椅、試劑架、器皿柜等貨物。
財政部門在開展政府采購領域“四類”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過程中,抽取本項目進行檢查。招標文件規定本項目不接受進口產品投標;要求供應商“在S省具有售后服務機構或承諾中標后設置”;提供高溫臺面、水盆、水龍頭等十余項產品的制造商針對本項目出具的“滿足全部招標參數”及“售后服務要求”的承諾書;售后服務主要內容為貨物維修、更換,質保期為一年至十年不等,且要求供應商“在接到通知后24小時內響應到場,72小時內完成維修或更換”。上述內容均為實質性要求,不滿足將導致投標無效。
【處理結果】
財政部門認為,本項目的采購標的為桌、柜、椅、架等貨物。招標文件已明確供應商“在接到通知后24小時內響應到場,72小時內完成維修或更換”等服務要求。在此前提下,招標文件將供應商“在S省具有售后服務機構或承諾中標后設置”、提供制造商承諾書等作為實質性要求,增加了外地供應商參與競爭的成本,嚴重妨礙市場公平競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八)項規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供應商”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財政部門對采購人X大學、代理機構C公司分別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政府采購市場是統一大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維護政府采購市場的公平競爭,破除地方保護和市場分割,對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具有重要引領作用。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平競爭原則,采購文件可以根據項目的實際需要設置必要的本地化服務要求,但不得以限定供應商注冊地、要求供應商在當地設立分支機構、售后服務機構等方式排斥、限制外地供應商進入本地市場。同時,對于市場上供貨充足、非進口的通用型產品,原則上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制造商的授權、承諾、背書等作為證明材料,防止出現制造商通過控制貨源、價格進而壟斷政府采購市場。
案例二
某單位招標文件歧視中小企業
【基本案情】
采購人D單位委托代理機構Z公司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米面、蔬菜等主副食品,本項目要求供應商按照采購人指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送貨。
財政部門在開展政府采購領域“四類”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過程中,收到供應商B公司的投訴書,反映本項目招標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歧視待遇的問題。財政部門檢查發現,招標文件中的評審因素包括,“自有經營場所和租賃固定的經營場所:投標企業或法定代表人或股東持有,實際用于企業營銷場所的超市或直營店面積(含投標企業分公司及企業連鎖直營店,不含辦公區域、庫房及加盟店等),總面積最大的供應商為M,得8分,其他供應商為N,得(N/M)*8分”;“供應商提供公告之日前6個月繳納社保人數,繳納社保人數最多的供應商為M,得6分,其他供應商為N,得(N/M)*6分”;“提供近三年銷售主副食品類總金額證明材料,提供連續三年第三方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并加蓋公章,銷售金額最高的供應商為M,得6分,其他供應商為N,得(N/M)*6分”等。
【處理結果】
財政部門認為,招標文件將營業面積、從業人員、銷售總金額等多項與供應商規模條件和財務指標相關的要素作為評審因素,限制中小企業進入政府采購市場,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七條、《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第五條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八)項規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供應商”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財政部門對采購人D單位、代理機構Z公司分別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中小企業發展對于促進經濟增長、提供就業崗位、維護社會穩定、推動技術創新等具有重要作用。政府采購領域嚴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及國家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相關政策,保護中小企業公平參與政府采購的合法權益,營造有利于中小企業發展的良好環境。采購人、代理機構在編制采購文件時,應當根據采購需求、市場競爭狀況等合理確定資格條件和評審標準,不得將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直接或間接與企業規模條件和財務指標相關的要素作為資格條件、實質性要求或評審因素,限制或排斥中小企業參與競爭。
案例三
某單位磋商文件采購需求指向特定產品
【基本案情】
采購人W單位委托代理機構S公司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圖書館設備,包括圖書館管理系統、書架、護眼燈、朗讀亭等。
財政部門在開展政府采購領域“四類”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過程中,收到舉報線索,舉報人反映本項目磋商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歧視待遇的問題。財政部門檢查發現,磋商文件規定本項目不允許采購進口產品;“朗讀亭”的設備部件“耳機”的技術參數為“SL”;“方形面板護眼燈”、“條形面板護眼燈”的功率、通量、色溫、半峰邊角等技術參數要求供應商提供檢測報告,并規定“檢測報告有CMA、CNAS、ilac-MRA標志”。磋商文件將前述“半峰邊角”參數設置為實質性要求,不滿足將導致響應無效;其他技術參數均為評審因素。
財政部門進一步查明,“SL”是某耳機品牌,生產廠家為G公司。ILAC為國際實驗室認可合作組織的簡稱,該組織擁有ilac-MRA標識的所有權。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擁有ILAC多邊承認協議(MRA)成員資格,可授權有關檢測、校準、醫學實驗室使用ilac-MRA/CNAS標識。相關機構申請使用ilac-MRA及CNAS標識屬于自愿行為。
【處理結果】
財政部門認為,磋商文件將耳機品牌“SL”作為評審因素,變相賦予了特定產品的競爭優勢。同時,根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資質認定證書規定的檢驗檢測能力范圍內,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并標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標志(CMA)。本項目在不涉及采購進口產品的情況下,要求供應商提供的多種產品檢測報告兼具CMA、CNAS、ilac-MRA標識,并將相關指標作為實質性要求或評審因素,排斥潛在供應商公平參與競爭。上述要求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第(八)項規定的“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情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財政部門對采購人W單位、代理機構S公司分別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公平競爭原則是政府采購活動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之一,要求依法平等對待各類經營主體,保障公平競爭,維護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采購人、代理機構在編制采購文件時,應盡可能明確擬采購標的及其需要滿足的技術、商務、證明材料等要求,不得通過指定特定品牌、特定產品、特定供應商,或限定檢測報告、認證證書等材料出具單位等方式,限制潛在供應商參與競爭。財政部門依法對采購文件存在指向性、排他性等問題進行查處,有助于保障潛在供應商的公平競爭權益,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
案例四
某單位招標文件設置地域障礙
【基本案情】
采購人Q單位委托代理機構K公司就“后勤社會化服務采購項目”進行公開招標。本項目采購標的為物業服務,要求供應商向采購人指定的4個地點派駐物業服務人員完成相關工作。
財政部門在開展政府采購領域“四類”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過程中,收到供應商D公司的投訴書,反映招標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歧視待遇的問題。財政部門檢查發現,招標文件評審因素包括“應急處理預案(含疫情防控)方案(15.0分):根據投標人針對疫情防控、緊急、突發、意外等事件的防控、預防、應變、處置措施方案和應急響應時間(提供投標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及距離采購人百度地圖駕車最短用時截圖)進行橫向對比”;同時,本項目實質性要求包括,“如有意外事件或采購人需要,投標人須承諾10分鐘內到達現場,公司法人代表或項目經理30分鐘內到達現場,及時處理上述問題”,不滿足將導致投標無效。
【處理結果】
財政部門認為,本項目采購物業服務,主要工作由供應商派駐至采購人4個指定地點的服務人員完成,供應商營業執照中的注冊地址到采購人處的距離,與供應商處理緊急、突發情況的能力沒有必然聯系,且招標文件已經將“如有意外事件或采購人需要,投標人須承諾10分鐘內到達現場,公司法人代表或項目經理30分鐘內到達現場”作為實質性要求。因此,招標文件評審因素“應急處理預案”部分要求變相對供應商進入本地市場設置障礙,與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高效規范、公平競爭、充分開放的全國統一大市場”的要求不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八)項規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供應商”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財政部門對采購人Q單位、代理機構K公司分別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政府采購市場體系,有助于推動商品和要素資源在全國自由有序流動,促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財政部門作為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通過事中事后監管為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提供重要保障。采購人應當認真調研,仔細分析采購需求,結合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編制采購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除法律特殊規定外,采購人、代理機構不得將區域差異作為評審因素,變相賦予本地供應商不合理的競爭優勢。財政部門對此類違法行為予以查處,依法保障各類經營主體平等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切實維護公平競爭的政府采購市場秩序。
案例五
某代理機構長期滯壓供應商保證金
【基本案情】
2022年至2023年,代理機構D公司接受委托,組織開展了“J大學家具采購項目”“A單位空調節能改造項目”“M單位維修改造項目”等多個政府采購活動。
財政部門在開展政府采購領域“四類”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過程中,對代理機構D公司退還供應商投標保證金情況進行檢查。中標(成交)通知書、采購合同及相關財務憑證顯示,代理機構D公司存在逾期退還供應商投標保證金的問題,所涉項目40余個,所涉供應商300余家,逾期未退還保證金數額累計超過600萬元。
【處理結果】
財政部門認為,代理機構D公司在多個政府采購項目中存在逾期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八條等規定,且涉及面廣、滯壓金額較大,嚴重損害營商環境。
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七十八條第(八)項的規定,財政部門對代理機構D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并責令代理機構D公司進行整改,及時退還供應商投標保證金。
【典型意義】
投標保證金能夠有效遏制供應商隨意棄標、圍標串標等行為,有助于維護政府采購活動的嚴肅性與規范性。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聯合發布的《國務院部門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2024年版)》,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制度得以明確保留。在此背景下,采購人、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證金管理制度,不得無故拖延退還保證金,同時禁止截留或挪用保證金。本案中,代理機構逾期不退還保證金,給供應商帶來了額外的財務負擔,這不僅不利于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及優化營商環境政策的執行,而且嚴重減損了政府采購的公信力。財政部門對此類行為進行了查處,有效縮短了供應商的資金占用時間,提高了資金運行效率,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
案例六
某代理機構向中標供應商轉嫁專家勞務費
【基本案情】
采購人S單位委托代理機構J公司就“食品安全抽檢項目”進行公開招標。本項目采購標的為檢驗檢測服務,分4個包進行采購,由5位評審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進行評審,共有4家供應商中標。
財政部門在開展政府采購領域“四類”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過程中,抽取本項目進行檢查。招標文件規定代理機構J公司向中標供應商“另外收取專家評審費”。相關財務憑證顯示,代理機構J公司向4家中標供應商收取評審專家勞務費共計13600元,其中6100元用于支付評審專家的評審勞務報酬,剩余7500元作為公司收入入賬。
【處理結果】
財政部門認為,本項目屬于集中采購目錄外的項目,應由采購人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代理機構J公司向中標供應商收取評審專家勞務費,且將其中的7500元作為公司收入入賬,違反了《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財政部門責令代理機構J公司進行整改。代理機構J公司在收到通知書的當月完成整改,將違規收取的13600元評審專家勞務費退回4家中標供應商。
【典型意義】
治理涉企違規收費問題,對于優化營商環境、促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具有重要意義。代理機構違規收取評審專家勞務費,并將部分費用截留自用,是實踐中較為典型的巧立名目“亂收費”現象,不僅增加了供應商的投標成本,還損害了政府采購的公信力。此類違法行為較為隱蔽,財政部門通過開展政府采購領域“四類”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對代理機構亂收費行為進行專項檢查,以“零容忍”的態度嚴查快處、靶向糾治,實現了以治促改的良好效果,對于優化營商環境、激發經營主體活力起到了積極作用。
案例七
某供應商提供多份虛假證書
【基本案情】
采購人A單位委托代理機構G中心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保安服務,用于保護古建文物安全,保障參觀游覽秩序。經組織評審,Y公司中標。
財政部門在開展政府采購領域“四類”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過程中,收到供應商E公司的投訴書,反映Y公司涉嫌在投標文件中提供虛假的人員資質證書。財政部門檢查發現,Y公司在投標文件中提供了部分員工的學歷證明、社保證明、保安員證書等證明材料。財政部門通過網絡查驗、請相關主管部門協助調查等多種方式,對相關材料予以核實,發現Y公司提供的11份學歷證書、10份保安員證書、8份Y公司為員工繳納社保的記錄均屬于虛假材料。
【處理結果】
財政部門認為,Y公司在投標文件中提供了多份虛假證書等材料,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情形。員工社保繳費情況屬于Y公司經營信息,學歷證書、保安員證書中部分材料可從公開渠道查詢真偽,Y公司沒有盡到審慎的核實義務,將上述材料編制到投標文件中獲取評審優勢,存在明顯主觀過錯。
鑒于Y公司提供的虛假材料數量較多,違法情節嚴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財政部門對Y公司處以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典型意義】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恪守誠實信用原則,對投標材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負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供應商存在提供虛假材料的客觀事實,應對其處以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如供應商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沒有主觀過錯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予處罰。本案中,供應商有責任完善其內部控制體系,并審慎審核投標材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供應商因疏忽審核而提供虛假材料,既損害了采購人和其他供應商的合法權益,也破壞了政府采購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財政部門在政府采購監管過程中,堅持協同共治,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作分工,通過多種途徑對提供虛假材料的違法事實予以核查。對于提供虛假材料且情節嚴重的,財政部門依法從重處理處罰,以起到警示和震懾作用。
案例八
某供應商提供虛假《中小企業聲明函》
【基本案情】
采購人L醫院委托代理機構Y公司采用詢價方式采購醫療物資。本項目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采購標的為綜合產床、轉運呼吸機等醫療器械,A、B、C、D公司等10家供應商參與響應,A公司為成交供應商。
財政部門在開展政府采購領域“四類”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過程中,收到舉報線索,舉報人反映參與本項目的多家供應商《中小企業聲明函》涉嫌造假。財政部門檢查發現,供應商A、B、C、D公司提供的《中小企業聲明函》均顯示,響應產品轉運呼吸機的制造商為F公司,劃型聲明為“中型企業”。經進一步核查,F公司實際屬于大型企業。對此,上述4家供應商表示,《中小企業聲明函》中制造商相關數據來源于網絡查詢、電話咨詢,但未就信息來源提供合理說明和證據。
【處理結果】
財政部門認為,A、B、C、D公司均聲明F公司屬于中型企業,但F公司實際屬于大型企業,前述4家供應商提供的《中小企業聲明函》內容與事實不符,不符合本項目資格條件。A、B、C、D公司的行為均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財政部門對A、B、C、D公司分別處以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典型意義】
為充分發揮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最大程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政府采購領域實施了一系列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明確規定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時,無論其屬于何種類型企業,只要投標貨物制造商為中小微企業,如實填寫《中小企業聲明函》,即可享受預留份額、價格扣除等優惠政策,無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在此背景下,供應商有責任進行審慎地核實,確保《中小企業聲明函》中所載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如果供應商不能確定相關聲明函內容真實有效,可以不作聲明承諾,放棄享受相關扶持政策。本案中,供應商在《中小企業聲明函》中提供了錯誤的制造商企業類型,從而不當享受了專屬于中小企業的扶持政策,這一行為侵害了其他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破壞了政府采購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財政部門依法對提供虛假《中小企業聲明函》的行為進行了查處,有效維護了遵守法律、誠實守信的中小企業的正當權益,有力營造了更加公平、更具活力的政府采購市場環境。
案例九
不同供應商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基本案情】
采購人S醫院委托代理機構Z公司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醫用電子直線加速器。R、D公司等3家供應商參與本項目投標。
財政部門在開展政府采購領域“四類”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過程中,收到舉報線索,舉報人反映R、D公司串通投標。財政部門檢查發現,在D公司的投標文件中,出現了R公司的投標文件封面頁。經調查取證,R公司、D公司均表示,為避免供應商不足3家導致廢標,R公司邀請D公司參與本項目投標。
【處理結果】
財政部門認為,R公司為湊成本項目達到法定供應商數量要求,邀請D公司參與本項目投標。在兩家公司的協作過程中,D公司的投標文件混裝了R公司的投標文件封面頁,屬于《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的情形,D、R公司的違法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七)項規定的惡意串通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財政部門對R、D公司分別處以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典型意義】
為維護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購市場秩序,供應商應當依照各自的條件和能力,依法、誠信、獨立地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不得為謀取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而進行惡意串通。惡意串通行為違背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和誠實信用原則,不僅使采購人無法以合理的價格獲取優質的產品或服務,同時也擠壓其他合法供應商的生存空間,使其失去公平獲取項目的機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七條分別對惡意串通行為進行了明確列舉。實踐中惡意串通行為較為隱蔽,依法行政原則要求財政部門必須依據具體個案中的確鑿證據,來判定供應商的行為是否構成法定的惡意串通情形。財政部門對惡意串通行為作出認定并依法懲處,對于達到刑事立案追訴標準的串通投標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嚴厲打擊圍標串標等違法犯罪行為。
案例十
不同供應商委托同一公司員工辦理磋商事宜
【基本案情】
采購人K單位委托代理機構L公司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教材。X、Y、Z公司等4家供應商參加本次采購活動,X公司為成交供應商。
財政部門在開展政府采購領域“四類”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過程中,收到舉報線索,舉報人反映X、Y、Z公司惡意串通。財政部門檢查發現,X公司代理人a、Y公司代理人b、Z公司代理人c均在X公司繳納社保,屬于X公司員工。此外,X、Y、Z公司響應文件部分內容異常一致。經調查取證,X公司對串通行為予以認可。
【處理結果】
財政部門認為,在本項目采購活動中,X、Y、Z公司的代理人均為成交供應商X公司員工,在X公司繳納社保,且3家公司響應文件內容異常一致,3家公司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七)項規定的惡意串通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財政部門對X、Y、Z公司分別處以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典型意義】
惡意串通行為違背公平競爭、誠實信用原則,嚴重損害采購人、其他合法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供應商的正當權益,破壞政府采購公平競爭秩序。在競爭性磋商采購項目中,財政部門應當依據個案證據判定供應商行為是否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惡意串通”情形。本案中,供應商之間相互串通,擾亂市場秩序,財政部門通過綜合考量“供應商委托同一公司員工辦理磋商事宜”“供應商響應文件部分內容異常一致”“一家供應商承認串通”等證據,依法判定供應商存在惡意串通行為,并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處罰,對于引導供應商依法合規、誠實信用、保持獨立地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以及持續優化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具有重要的示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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