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1:某單位招標文件排斥外地企業參與投標
2025年12月02日 14:47 來源:財政部 【打印】 
【基本案情】
采購人X大學委托代理機構C公司就“學校實驗室設備采購項目”進行公開招標。采購人位于S省,本項目采購標的為實驗室所需操作臺、實驗椅、試劑架、器皿柜等貨物。
財政部門在開展政府采購領域“四類”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過程中,抽取本項目進行檢查。招標文件規定本項目不接受進口產品投標;要求供應商“在S省具有售后服務機構或承諾中標后設置”;提供高溫臺臺面、水盆、水龍頭等十余項產品的制造商針對本項目出具的“滿足全部招標參數”及“售后服務要求”的承諾書;售后服務主要內容為貨物維修、更換,質保期為一年至十年不等,且要求供應商“在接到通知后24小時內響應到場,72小時內完成維修或更換”。上述內容均為實質性要求,不滿足將導致投標無效。
【處理結果】
財政部門認為,本項目的采購標的為桌、柜、椅、架等貨物。招標文件已明確供應商“在接到通知后24小時內響應到場,72小時內完成維修或更換”等服務要求。在此前提下,招標文件將供應商“在S省具有售后服務機構或承諾中標后設置”、提供制造商承諾書等作為實質性要求,增加了外地供應商參與競爭的成本,嚴重妨礙市場公平競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八)項規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供應商”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財政部門對采購人X大學、代理機構C公司分別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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