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10:不同供應商委托同一公司員工辦理磋商事宜
2025年12月02日 15:34 來源:財政部 【打印】 
【基本案情】
采購人K單位委托代理機構L公司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教材。X、Y、Z公司等4家供應商參加本次采購活動,X公司為成交供應商。
財政部門在開展政府采購領域“四類”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過程中,收到舉報線索,舉報人反映X、Y、Z公司惡意串通。財政部門檢查發現,X公司代理人a、Y公司代理人b、Z公司代理人c均在X公司繳納社保,屬于X公司員工。此外,X、Y、Z公司響應文件部分內容異常一致。經調查取證,X公司對串通行為予以認可。
【處理結果】
財政部門認為,在本項目采購活動中,X、Y、Z公司的代理人均為成交供應商X公司員工,在X公司繳納社保,且3家公司響應文件內容異常一致,3家公司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七)項規定的惡意串通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財政部門對X、Y、Z公司分別處以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典型意義】
惡意串通行為違背公平競爭、誠實信用原則,嚴重損害采購人、其他合法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供應商的正當權益,破壞政府采購公平競爭秩序。在競爭性磋商采購項目中,財政部門應當依據個案證據判定供應商行為是否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惡意串通”情形。本案中,供應商之間相互串通,擾亂市場秩序,財政部門通過綜合考量“供應商委托同一公司員工辦理磋商事宜”、“供應商響應文件部分內容異常一致”、“一家供應商承認串通”等證據,依法判定供應商存在惡意串通行為,并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處罰,對于引導供應商依法合規、誠實信用、保持獨立地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以及持續優化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具有重要的示范意義。
相關文章
- 典型案例9:不同供應商投標文件相互混裝2025-12-02
- 典型案例8:某供應商提供虛假《中小企業聲明函》2025-12-02
- 典型案例7:某供應商提供多份虛假證書2025-12-02
- 典型案例6:某代理機構向中標供應商轉嫁專家勞務費2025-12-02
- 典型案例5:某代理機構長期滯壓供應商保證金2025-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