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4:某單位招標文件設置地域障礙
2025年12月02日 15:21 來源:財政部 【打印】 
【基本案情】
采購人 Q單位委托代理機構K公司就“后勤社會化服務采購項目”進行公開招標。本項目采購標的為物業服務,要求供應商向采購人指定的4個地點派駐物業服務人員完成相關工作。
財政部門在開展政府采購領域“四類”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過程中,收到供應商D公司的投訴書,反映招標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歧視待遇的問題。財政部門檢查發現,招標文件評審因素包括“應急處理預案(含疫情防控)方案(15.0分):根據投標人針對疫情防控、緊急、突發、意外等事件的防控、預防、應變、處置措施方案和應急響應時間(提供投標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及距離采購人百度地圖駕車最短用時截圖)進行橫向對比”;同時,本項目實質性要求包括,“如有意外事件或采購人需要,投標人須承諾10分鐘內到達現場,公司法人代表或項目經理30分鐘內到達現場,及時處理上述問題”,不滿足將導致投標無效。
【處理結果】
財政部門認為,本項目采購物業服務,主要工作由供應商派駐至采購人4個指定地點的服務人員完成,供應商營業執照中的注冊地址到采購人處的距離,與供應商處理緊急、突發情況的能力沒有必然聯系,且招標文件已經將“如有意外事件或采購人需要,投標人須承諾10分鐘內到達現場,公司法人代表或項目經理30分鐘內到達現場”作為實質性要求。因此,招標文件評審因素“應急處理預案”部分要求變相對供應商進入本地市場設置障礙,與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高效規范、公平競爭、充分開放的全國統一大市場”的要求不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八)項規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供應商”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財政部門對采購人 Q單位、代理機構K公司分別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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