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2:某單位招標文件歧視中小企業
2025年12月02日 15:16 來源:財政部 【打印】 
【基本案情】
采購人D單位委托代理機構Z公司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米面、蔬菜等主副食品,本項目要求供應商按照采購人指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送貨。
財政部門在開展政府采購領域“四類”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過程中,收到供應商B公司的投訴書,反映本項目招標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歧視待遇的問題。財政部門檢查發現,招標文件中的評審因素包括,“自有經營場所和租賃固定的經營場所:投標企業或法定代表人或股東持有,實際用于企業營銷場所的超市或直營店面積(含投標企業分公司及企業連鎖直營店,不含辦公區域、庫房及加盟店等),總面積最大的供應商為M,得8分,其他供應商為N,得(N/M)*8分”;“供應商提供公告之日前6個月繳納社保人數,繳納社保人數最多的供應商為M,得6分,其他供應商為N,得(N/M)*6分”;“提供近三年銷售主副食品類總金額證明材料,提供連續三年第三方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并加蓋公章,銷售金額最高的供應商為M,得6分,其他供應商為N,得(N/M)*6分”等。
【處理結果】
財政部門認為,招標文件將營業面積、從業人員、銷售總金額等多項與供應商規模條件和財務指標相關的要素作為評審因素,限制中小企業進入政府采購市場,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七條、《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第五條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八)項規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供應商”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財政部門對采購人D單位、代理機構Z公司分別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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