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臺政府采購“詢問-質疑”新規 數字化賦能+雙向約束筑牢公平營商環境
2025年11月25日 09:52 來源:《政采觀察》專欄 【打印】 
近日,浙江省財政廳正式印發《浙江省政府采購詢問和質疑實施辦法》(浙財采監〔2025〕11 號,以下簡稱 “新規”),將于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同時廢止 2012 年版舊規。此次新規以數字化轉型為支撐、以精細化管理為核心,不僅為供應商搭建高效透明的維權通道,更推動政府采購監管理念從 “管控投訴” 轉向 “激勵合規”,彰顯浙江優化營商環境的 “刀刃向內” 決心。
數字化貫穿全流程,壓縮 “不實投訴” 裁量空間
新規最顯著的突破在于將 “詢問” 與 “質疑” 全流程納入電子化管理。根據新規,供應商原則上需通過 “浙江省政府采購云平臺” 提出詢問和質疑,特殊情況紙質遞交后也需錄入平臺,實現答復時長、統計次數、撤回率等關鍵指標全程留痕可追溯。同時,新規首次增設 “詢問的提出與答復” 專章,明確詢問答復最長不超過 3 個工作日,構建 “早發現、快處置” 的糾紛化解機制。
“平臺留痕為每一條維權路徑生成客觀數據,‘不實投訴’的主觀定性便失去了土壤,壓縮了‘不實投訴’的主觀裁量空間。” 政采觀察調研員在解讀新規時表示,電子化管理既讓合規維權獲得堅實程序保障,也為監管提供了精準的數據支撐。
負面清單劃清邊界,防止監管 “懶政”
新規通過“負面清單式管理”,細化了規則邊界,并在兩個范疇內明確規定: 一、在“禁止性行為”的框架內,新規具體列舉了5種情形(參見第八條); 二、在“質疑不予處理”的框架內,新規進一步規定了十二種事項(詳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十一項的一般性規定,以及第十二項“法律法規或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性規定)。——這同時意味著: 凡是未列入負面清單的相關行為或事項,原則上屬于“非禁止性行為”或“應予處理的質疑事項”,“這是對政府監管部門如何進行正確作為,提出了更加明確與細化的規定,并借以防止監管部門將‘自由裁量’的依法授權,演變成‘一拒了之’的‘懶政”借口。”中國政法大學許浩明教授評價。
此外,新規還強化內部制衡,要求質疑答復崗位與項目經辦崗位必須分離,并在采購公告中公開崗位人員姓名及聯系方式,杜絕 “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 的利益沖突。
摒棄 “零投訴” 政績觀,讓爭議成為制度優化 “催化劑”
不同于以往將 “低投訴率” 作為隱性目標,新規明確傳遞 “投訴是市場晴雨表” 的理念,通過多項設計引導理性看待供應商訴求。例如,新規允許 “質疑可能成立即暫停采購活動”,保障供應商權益;同時明確禁止 “以撤謀利”,對 12 個月內 3 次以上質疑不成立且投訴查無實據的供應商,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并要求額外繳納投標或履約保證金,遏制惡意維權。
"過去供應商遇到疑問時往往直接跳過前期溝通環節,徑直發起質疑,容易導致矛盾升級。"采觀智庫專家分析指出,新規通過創設"詢問"這一法定前置程序,實質上構建了爭議解決的緩沖機制——既顯著降低供應商的維權成本,又能通過早期介入機制讓采購人在問題萌芽階段及時糾偏,從而將矛盾化解端口前移。
據了解,新規還要求采購人、代理機構通過專家論證、評審復核、辯論質證等 6 種方式核實質疑,發現違法違規線索需在 7 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財政部門,推動監管從 “處理個案” 轉向 “源頭治理”。業內專家指出,此舉標志著浙江政府采購監管從 “防范供應商” 轉向 “優化自身制度”,通過每一次爭議的妥善處理,持續筑牢公開、公平、公正的采購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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