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政府購買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機制(治理之道)
2016年07月13日 10:04 來源:人民日報(北京) 【打印】 
當前,我國不僅是世界上老齡人口最多的國家,而且進入人口老齡化快速發展期,老齡人口的高齡化、空巢化、失能化問題日益凸顯,養老服務需求明顯增加。適應人口老齡化趨勢,社區居家養老模式應運而生并獲得廣泛認同。一些地方政府通過購買社會組織養老服務的方式推動社區居家養老發展,取得了一定成效。完善政府購買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機制,需要建立健全相應的評估監督體系,確保政府購買的服務取得理想社會效果。
建立以第三方專業機構評估為主、以其他評估主體參與為輔的評估模式。政府應從集“運動員”和“裁判員”于一身的公共服務管理方式中解脫出來,發揮總體規劃、資金投入、制度保障和監管引導等職能,推動形成以第三方專業機構為主,行業協會、養老服務機構、媒體、服務對象及其家屬等多元評估主體共同參與的評估方式,使購買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決策和實施更加科學、民主和規范。第三方評估機構既可以是社會工作服務中心、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社會組織,也可以是獨立的專家評估委員會。為保證評估結果客觀公正,應將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評估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的范圍,為第三方評估工作順利開展提供財政支持。同時,可逐步將評估人員納入國家職業資格認證范圍,推進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評估職業化、專業化。
將動態性評估監督貫穿于政府購買服務全過程。為了保證質量,需要對政府購買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進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評估。事前評估,就是評估養老服務機構的資質和服務對象的需求。通過事前評估,確保服務供給不背離以老年人需求為導向的政策設計初衷。事中評估,就是對養老服務過程進行監督、控制與評估。通過事中評估,由獨立的第三方服務監理機構介入養老服務全過程,保證政府購買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政策得到全面落實,更好實現預期目標。事后評估,就是評估政策實施的群眾滿意度和相關政府部門的行政效能。通過事后評估,評判政府購買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政策的最終目標是否實現,以利于改進相關工作。
科學設置評估指標體系。如實反映政府購買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政策效果,需要建立科學合理的評估指標體系。財務狀況的好壞直接影響養老服務機構的服務供給能力,需要在評估指標設定中加大權重。養老服務人員是從事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主體和直接責任人,應設立專門指標對其職業道德、職業技能和服務成效等予以重點評估。對于養老服務對象,應建立需求評估和滿意度評估兩套指標。需求評估指標應結合我國老年人的實際,并參考國際通行的日常生活能力量表、心智狀態問卷調查表等進行設置。在滿意度評估指標中,可基于服務設施、服務能力、服務意識等方面對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項目進行評估。針對相關政府部門的職能評估指標,應包括政策制定、資金投入、人才隊伍建設和監督管理等重要評估參數。為保證評估科學合理,還應注重各評估指標之間的整合與銜接,形成各評估指標既相互獨立又相互呼應的評估指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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