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性談判/磋商項目是否需要多輪報價?
2019年12月10日 09:10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 黃華
目前,很多地市政府采購競爭性談判/磋商項目要求供應商在響應文件中進行第一次報價,在談判/磋商結束后再次進行多輪報價。對于此種做法,眾說紛紜,其中暴露出的問題也讓我們不禁思考:競爭性談判/磋商項目是否需要多輪報價?
現行報價方式存在的問題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三十二條和《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4〕214號第二十條規定:在談判/磋商過程中,談判/磋商小組可以根據談判/磋商文件和談判/磋商情況實質性變動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但不得變動談判/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內容。
可見,采購價格不屬于談判/磋商內容,要求競爭性談判/磋商項目供應商進行多輪報價,既無實際意義又無明確法定依據,而且多輪報價增加了交易程序,降低了交易效率。
調整報價方式建議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競爭性談判/磋商項目報價方式,有效落實國務院有關推進政府部門簡化辦事流程、提升服務效能的精神,建議通過政府采購電子交易平臺,限制競爭性談判/磋商項目多次報價,實行一次報價。
談判/磋商文件能夠詳細列明采購標的技術、服務要求的,談判/磋商結束后,要求響應采購要求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報價;談判文件不能詳細列明采購標的技術、服務要求,需經談判由供應商提供最終設計方案或解決方案的,談判/磋商結束后,談判小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推薦3家以上供應商的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并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報價。
建議通過政府采購電子交易平臺,將競爭性談判/磋商項目多次報價改為一次報價,既規范了該類政府采購項目交易規則的合法合規,又簡化了交易流程,有效提高交易效率,而且還可以避免因多次報價過程中報價泄漏而導致不公平競爭,對于促進政府采購工作科學、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作者單位:青島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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