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遞交3C認證引發爭議辨析
2025年12月12日 11:00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 馬正紅
在政府采購領域,公平正義與合規合法是貫穿政府采購全流程的核心準則,任何環節的疏漏都可能引發爭議。近日,某單位電子產品采購項目因3C認證相關問題引發評標爭議,為行業敲響了警鐘。
案例回放
某代理機構受采購人委托,就一批電子產品組織公開招標。招標文件未明確要求投標人提供強制性產品認證(以下簡稱3C認證)證書,也未將未取得該認證列為否決投標的條件。投標截止后,共有11家單位參與投標。評標過程中發現,多數投標人隨投標文件提交了3C認證證書,但A公司未予提供。根據國家相關規定,該批電子產品屬于必須通過3C認證的產品范疇,依法應具備該證書。
案例分析
針對這一情況,評標專家形成四種不同觀點。
觀點一認為,招標文件未明確3C認證要求及否決投標條件,屬于重大缺陷。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本項目應停止評標工作。
觀點二認為,招標文件未對3C認證作出約定,評標委員會僅能依據招標文件開展評審,不得否決A公司投標。
觀點三認為,應啟動澄清程序,若A公司實際具備3C認證證書則投標有效,反之則無效。
觀點四認為,3C認證是國家強制性規定,即便招標文件未列明也應視為隱含要求。A公司未在投標文件中提供該證書,且評審不主動尋求外部證據,其投標應認定為無效。
筆者認同觀點四,具體理由如下。
——未列明3C認證要求不構成招標文件重大缺陷。3C認證是國家為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環境安全及國家安全,依據法律法規實施的強制性產品評價制度,無論采購文件是否明確,均需嚴格遵守。招標文件的“重大缺陷”,指存在歧義導致評標無法進行,或內容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的情形。本案中,案涉電子產品已列入國家強制性認證目錄,未取得3C認證的產品依法不得銷售、不得參與投標,但招標文件未明確該要求的行為,并未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不屬于法定“重大缺陷”范疇。因此,本案不適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關于停止評標的規定,觀點一不能成立。
——A公司未提供3C認證證書,投標應認定為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條,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3C認證作為強制性標準,盡管招標文件未明確要求提供3C認證證書,也未將其列為否決投標條件,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投標人具有天然約束力,不受招標文件約定的限制。取得3C認證證書是案涉產品準予生產、進入市場及參與投標的法定前提,屬于投標人必須滿足的必備資格條件。評標委員會應將該法定要求作為投標資格門檻,依法否決A公司投標,故觀點二不符合法律規定,不應采納。
——嚴格執行書面審查原則,不得尋求外部證據或啟動澄清程序。根據招標文件規定,評審依據需嚴格限定在投標人遞交的投標文件范圍內,評標委員會僅能依據文件載明內容判定響應性,不得從官方網站、第三方平臺等外界渠道主動搜集補充信息作為評審依據。即便A公司實際持有3C認證證書,因該信息未體現在投標文件中,不屬于評審階段可采信的有效內容。同時,3C認證證書屬于實質性響應要求,不屬于《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可澄清范疇。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補正,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而A公司未遞交3C認證證書,屬于不可補正的實質性瑕疵,并非可通過澄清修正的非實質性偏差。若啟動澄清程序,將破壞評審程序公平性,損害其他合規投標人權益,因此觀點三不能成立。
相關建議
——招標人應完善招標文件編制,嵌入法定強制要求。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時,應全面梳理采購產品對應的國家強制性標準及法律法規要求,將3C認證等法定強制條件明確納入核心條款。清晰列明強制性認證、資質許可等必備要求,避免因條款遺漏引發評審爭議。同時,應對相關強制性規定進行專項提示,確保投標人清晰知曉法定責任與投標要求,從源頭保障采購活動合規公正。
——投標人應強化合規自查,確保滿足法定條件。投標人參與投標前,應全面自查所投產品是否納入國家強制性認證目錄、是否符合相關強制性標準。主動核實3C認證等法定必備資質的有效性,確保認證證書在有效期內、認證范圍與所投產品一致,并按要求完整遞交相關證明文件。避免因疏忽遺漏法定要求、未提供關鍵認證材料導致投標無效,切實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評標委員會應嚴守法律與評審規則。評標委員會評審時,應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作為核心評審依據,不受招標文件是否明確約定的限制。嚴格執行書面審查原則,主動對標法定強制要求,對未滿足3C認證等強制性規定的投標文件,依法作出否決投標處理。堅守程序公正,不隨意啟動澄清補正程序,不采信外部補充證據,確保采購活動合法合規、評審結果公平公正。
法律鏈接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五十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對符合資格的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符合性審查,以確定其是否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
第五十一條 對于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評標委員會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加蓋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字。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六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發現招標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標工作無法進行,或者招標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應當停止評標工作,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溝通并作書面記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確認后,應當修改招標文件,重新組織采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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