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機構如何告別粗放式發展
2025年11月04日 10:14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 周玉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受采購人委托,提供專業化服務,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贏得了財政監管部門和委托人的點贊。但是,通過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筆者發現,代理機構存在粗放式發展,不僅數量多、規模小,而且不乏僵尸機構,數字化應用不夠深入等問題凸顯,影響了政府采購的質量和效率,亟待予以規范。
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規章制度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號)的印發,主要對代理機構名錄登記、從業管理、信用評價和監督檢查四個方面進行了規范。筆者認為,持續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代理機構管理實施辦法或細則。
一是建立培訓考核機制。由于市場的自由度提高,代理市場的競爭異常激烈,同時各種問題相伴而生。目前,政府采購從業人員職業資格認定還處于空白狀態,特別是部分代理機構人員沒有受過專業培訓直接從事代理工作,出現各種各樣的違規行為。為落實“擁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具備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活動等相應能力的專職從業人員”要求,財政部門應肩負起加強對代理機構業務培訓與考核的責任,探索對代理機構專職從業人員以考代訓、以考促學,借助網絡技術實行季度考核,規范代理機構執業行為。鼓勵代理機構定期組織內部培訓或參加第三方提供的業務培訓,引導代理機構逐步走上規范化、專業化發展道路,實現行業發展良性循環,全面提高從業人員能力水平。
二是建立信息更新機制。代理機構的基本信息變更、人員及評標場所變動、人員社保繳納等信息更新不及時,不僅影響采購人擇優選擇代理機構,而且阻礙對代理機構監管工作的正常開展。落實代理機構在信息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自行更新的要求,應建立信息更新機制,明確代理機構在規定的時間節點前,根據工商注冊地不同,分別在中國政府采購網和各地分網完成登記信息更新,代理機構在兩網的信息應保持一致。逾期登記信息或不符合要求的代理機構,將暫停其相關操作權限或將其暫時移出名錄。
三是建立代理機構退出機制。如代理機構名錄信息缺失、從業人員社保信息不按規定時限更新等,經系統推送限期完善通知仍不執行的,進行定期清理;對于連續兩年未開展業務的代理機構,財政部門將收回相關操作權限,集中清理并定期通報;對經查證已注銷工商注冊的代理機構,經公告后注銷其名錄登記信息,收回系統操作權限。若代理機構要主動退出,代理機構應出具所代理項目的清單,向采購人移交所有的代理政府采購項目檔案后,可以通過模板式申請書向財政部門申請退出代理行業。
融監管于服務 營造風清氣正采購環境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暫行辦法》(財庫〔2024〕27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以制度形式確立了代理機構監督檢查機制。
合理確定檢查范圍。《暫行辦法》明確對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實行分級分類的檢查模式,財政部門要合理確定“一年一查”“三年一查”“新登記”“重點檢查”“五年一查”五類代理機構檢查名冊,確定年度對每類代理機構的檢查數量。結合投訴舉報線索,聚焦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重點項目,抽取本級政府采購項目(原則上每家代理機構抽取的項目不少于5個),壓實財政部門對代理機構的監管責任。
檢查過程規范有序。財政部門對代理機構提交的政府采購項目資料和自查報告進行書面審查,初步梳理檢查項目中存在的“四類”違法違規問題,按照統一格式編制工作底稿,并將相關證明材料作為附件進行現場核查。財政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采購人、供應商違法違規線索要進行多維度核查,向相關當事人、第三方等進一步補充調取證據材料,確保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融合監管共發力。融合“規定動作”與“自選動作”,探索“雙隨機+重點核查”監管模式,監管部門隨機抽取項目檢查,同時對重大項目(如政府采購超5000萬元以上)進行全流程專項監督檢查,扎牢織密代理機構監管之網,充分發揮監督檢查“預警器”作用。除年度安排一定數量的定期監督檢查外,對日常工作中質疑投訴案件處理、信訪舉報發現的代理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線索,還應當及時立案查處,做到對苗頭性、傾向性、隱患性問題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堵塞漏洞,及時將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進而增強監督檢查的針對性、時效性。
構建履職評價體系 推動各方誠信履職
筆者認為,應完善政府采購誠信評價體系,探索建立采購人、代理機構、供應商及評審專家的誠信履職評價體系。
評價對象全方位。誠信履職評價以單個政府采購項目為基礎,在采購人、代理機構、供應商、評審專家即“四方”之間進行互評,對評價對象參與項目評價結果進行累計,客觀反映評價對象政府采購行為的規范程度和誠信履職狀況。采購人由代理機構、供應商、評審專家分別實施評價,代理機構由采購人、中標供應商、評審專家分別實施評價,中標供應商由采購人實施評價,評審專家由采購人、代理機構實施評價。
評價內容客觀可操作。以政府采購監管系統為載體,從項目采購全流程各個環節,梳理出政府采購全流程中的評價節點和評價指標,財政部門根據需要適時調整政府采購誠信履職評價內容,全面覆蓋各政府采購當事人的誠信履職行為、專業技能知識儲備、職業道德和服務水平等。分項進行正面或負面清單列舉,量化、細化分值,減少或杜絕主觀臆斷分值比重,促進各政府采購當事人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誠實守信、依法履職。評價主體對評價內容承擔責任,懲處惡意評價、虛假評價。
評價結果可運用。遵循“誠實守信、及時準確、共建共享”的原則,采購人、代理機構及評審專家在采購活動結束后即可進行履職誠信評價,供應商于采購結果公告發布之日起5日內完成評價。財政監管部門適時公開“四方”評價結果,將評價結果作為實施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參考依據,經研判如有違法違紀的情形及時移送相關部門。如評審專家的履職評價分值低,采取約談提醒、警告、降低抽取概率、停止抽取、解聘等措施,促進提升評審專家專業水平,進而提升評審工作質量。
利用智能化技術 實現代理更規范 更高效
在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推進政府采購智能化改革的背景下,深度融合“制度+技術+經驗”,政府采購將依托大數據,利用智能化技術實施項目采購,讓項目執行更高效、更公正、更規范。
搭建AI智能采購模型。在現實采購活動中,采購人較難對產品質量和性能的關鍵指標等方面進行科學客觀系統描述,導致編制的招標文件存在缺陷。因此,應將采購政策法規嵌入平臺,將規章制度、辦法、財政部意見回復等通用知識點“投喂”給智能平臺,還要嵌入屬地政策文件和本地化流程指引,以“采購人參謀”為核心定位,構建 “通用+差異”雙數據庫。服務采購人有效落實各類政府采購政策、科學制定采購需求、編制招標文件,避免資源浪費,實現“問答屬地化、政策實施屬地化、實踐操作屬地化”的精細化服務,破解傳統政府采購服務模式面臨信息碎片化、咨詢低效化、監管被動化等痛點。
持續推進電子化采購。充分利用大數據、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探索區塊鏈技術在政府采購中的應用,將區塊鏈技術的不可逆、透明等特點,應用于政府采購流程中。督促代理機構開展電子化采購活動,評審場地建設、可視化監控系統及信息化設備部署須滿足電子化采購系統運行標準。探索電子化交易場地共享共用模式,尚未建設電子化交易場地的社會中介機構,可在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預約場地開展采購活動,也可以在其他符合電子化交易開展要求的場地開展采購活動。實現采購活動操作留痕、全過程可追溯,預防腐敗和濫用職權,促進代理機構服務質量提升。如利用電子招標、遠程評審、電子合同等,減少人為干預,降低腐敗風險。
構建質疑投訴舉報數據庫。當前大數據背景下,財政監管存在一定局限,存在數據共享不暢通、數據獲取受限等問題。構建質疑投訴舉報數據庫,有利于數據暢通和共享,在技術層面幫助財政部門全方位監管。一方面,該數據庫能夠實現知識共享,數據庫中的數據能夠有效還原質疑投訴舉報事件的全貌,包括問題及答復的描述,為以后類似問題的答復提供參考。另一方面,該數據庫能夠提供負面清單,分析其答復存在的問題,形成負面清單,從而調整答復和處理方式方法,進而減少投訴事件的數量,為進一步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提供保障。
代理機構是優化資源配置、提升供應鏈效率的關鍵角色,其健康發展需解決合規性、專業性、利益沖突等核心問題。未來可通過“制度約束+技術賦能”的綜合治理路徑,推動代理機構從傳統的“程序執行者”進化為“供應鏈價值創造者”,實現從“小散弱、雜無缺”狀態完美蛻變、華麗轉身。
(作者單位:天津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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