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財政廳發布政府采購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7年10月10日 15:24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網 【打印】 
法定代表人:潘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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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機關對你公司參加“廣東省惠州監獄太陽能熱水系統項目(項目編號:GD-201604-201017-0012)”中存在的違法行為,經依法調查,認定主要違法事實及行政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在參加“廣東省惠州監獄太陽能熱水系統項目(項目編號:GD-201604-201017-0012)”采購活動中,你公司投標文件中提供了4份業績合同,合同顯示甲方分別為惠陽震浩塑膠廠、惠州市紅花湖假日酒店、云南省臨滄市人民醫院和蒙自市君悅商務酒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5條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20條的規定,企業應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企業印章應與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但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站查詢以及向相關工商管理部門協助核查,并無“惠陽震浩塑膠廠”、“惠州市紅花湖假日酒店”、“蒙自市君悅商務酒店”的企業工商注冊登記信息。你公司投標文件所提供業績合同上加蓋有“惠陽震浩塑膠廠”、“惠州市紅花湖假日酒店”、“蒙自市君悅商務酒店”字樣公章與事實不符。在調查過程中,本機關多次發函要求你公司提供證明上述業績合同真實有效的證據材料,但你公司始終未向本機關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本機關根據調查情況,依法對該投訴做出處理決定,并向你公司發出《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粵財采決〔2016〕19號),你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機關寄回《政府采購文書送達回證》,未對該處理決定提出異議。
綜上,本機關認為,你公司在參加上述政府采購活動中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和《廣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本機關于2017年5月26日向你公司依法發出《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本機關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利,以及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在規定的時間內,本機關未收到你公司對行政處罰事項提出書面異議及申請聽證等有關材料。
二、行政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決定對你公司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的罰款(即12,589.03元),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2年內禁止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你公司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所附《廣東省省級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行政處罰)》所載內容,到有關銀行繳納罰款。
三、權利告知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天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廣州鐵路運輸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2017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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